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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物价局拟定旅游景区门票等相关规定 旅游景点不得捆绑搭售保险

发布时间:2016-11-30    来源:http://www.3qck.com
近日,省物价局拟定了《安徽省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规定》,明确旅游景区无论是门票还是各种服务价格都需要明码标价,而且相关服务不得和门票捆绑销售。现《规定》正在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,市民若有意见和建议可在12月5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ahswjj@126.cn。
根据《规定》,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经营者在销售门票、提供相关服务时,需要按要求公开标示价格以及相关内容的行为。旅游景区的交通运输(索道、观光车、游船等)、导游讲解、车辆停放、物品寄存和租赁等景区配套服务也需要明码标价。
旅游景区应当在售票处(包括自动售票机、线上销售网站)的显著位置对景区门票价格进行公示,内容包括:景点名称、门票种类(全票、半票、联票等)、门票价格、定价形式、优惠对象及优惠价格等。
对导游讲解、物品寄存和租赁服务、停车收费等相关服务价格都需要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,内容包括:服务项目、服务内容、收费标准、计费单位等。这些服务,应当单独明码标价,单独销售,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。
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淡旺季的,应当公示淡旺季起始时间。
旅游景区经营者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,不得强制服务或捆绑搭售保险、商品等,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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